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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685566-x/202602-00001 信息分类: 部门解读/房屋征收  
发布机构: 博望区征管中心 文       号:
成文日期: 名       称: [专家解读][文字解读]博望区征管中心综合业务科分管负责人周自民:《马鞍山市博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78131 关  键 词: 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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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文字解读]博望区征管中心综合业务科分管负责人周自民:《马鞍山市博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523             信息来源:  博望区征管中心         发布时间:  2026-01-23  10:02        字体大小: [ ]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马鞍山市博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马博政〔2021〕10号)于2021年1月29日出台,为逐步过渡到与《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标准统一,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和博望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需对《马鞍山市博望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部分条款(非住宅补偿方面)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的依据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等。

二、调整意义和总体考虑

此次部分条款的调整一是为了优化实际操作,二是为下一步与上位征收政策接轨做准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区征管中心经过多次研究商议最终于2025年8月21日形成草案定稿;9月4日召开分管区长面议会;9月29日召开区内征求意见会,并在政府政务网站开展社会意见征集;11月1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及风险评估;11月25日送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1月27日召开听证会;2026年1月4日上区委书记会审议;2026年1月7日上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工作目标

一是逐步与《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标准相统一。二是根据多年来征收情况,结合我区实际,优化部分条款更利于被征迁户及实际操作。

五、主要内容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征收生产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拆迁企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10%到15%给予补偿。

征收商业经营、独立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拆迁商业经营、独立办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补偿总额的3%给予补偿。

修改为“征收生产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被征收企业合法建筑面积(含办公用房)补偿总额的7%给予补偿。

征收商业经营、独立办公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按不超过被征收商业经营、独立办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总额的3%给予补偿。”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征收非住宅,设施设备属破坏性拆除的以评估价给予补偿;非破坏性设施设备搬迁费按评估价的15%给予补偿。

修改为“征收非住宅,设施设备属破坏性拆除的按评估价净值给予补偿;非破坏性设施设备及其原料、半成品等需搬迁、安装的,搬迁、安装费用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或原则上按不超过设备价值的8%计算。”

(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依据鼓励提前搬迁的原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修改为“非住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应当依据鼓励提前搬迁的原则,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标准或按不超过征收补偿总额的2%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给付。超过奖励时间段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安置事务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项目总费用的4%计提,其中: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各按总费用2%计提。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

修改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按项目总费用的9%计提,其中:工作经费5%,不可预见费4%。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具体使用管理由各征地主体决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非住宅非破坏性设施设备及其原料、半成品等需搬迁、安装的补偿标准与上位政策标准实现统一。二是优化了非住宅搬迁奖励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三是实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计提标准相统一。

七、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一线征迁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工作。二是做好被征群众工作的政策宣传工作。三是做好各镇征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博望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人:周自民

政策咨询电话:0555-677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