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0943004/202211-00019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博望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马博政办〔202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名 称: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76630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预案 |
| 政策咨询机关: | 胡家益 |
| 索 引 号: | 070943004/202211-00019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博望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马博政办〔202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1-28 |
| 生效时间: | |
| 废止时间: | |
| 名 称: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关 键 词: | 应急管理 预案 |
| 政策咨询机关: | 胡家益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5-6776630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马鞍山市博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三定”方案、救灾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以防为主,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博望公安分局、博望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健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征管中心、横山景区管理处、区气象台等单位负责同志。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2.1.2 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各镇、高新区和区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1.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2.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区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博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区发改委:1.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现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2.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3.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相关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竞赛、科普讲座等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能力;指导相关学会开展防灾减灾专题学术交流,提升防灾减灾科学水平。
负责督促运营商做好日常通信网络维护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以及因灾损坏通信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通信,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博望公安分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工作;指导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博望交警大队: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人社局:配合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配合市人社局做好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区交运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等设施灾情的应急处置,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情的上报核实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1.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2.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3.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现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安全。
区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区征管中心: 负责灾后征迁事务,会同自规、住建部门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气象台: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2 区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相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加强办公室力量,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审计局、区气象台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同时,将减灾救灾委部分成员单位分为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博望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运局、博望交警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气象台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健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医保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工业生产自救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区发改委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恢复重建组:区发改委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交运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区住建局、区征管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机关工委、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卫健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3 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相关超市、商场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救灾委负责人、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各镇对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在立即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一并报告区政府。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部门、各镇、高新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各镇人民政府每日8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镇、高新区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镇、高新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Ⅱ级响应由区长统一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
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相关成员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各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区领导、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综合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4)生活救助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区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专家组负责监测、查核、评估灾情;分析、研判灾害趋势;对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5)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运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7)请求市政府支持。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6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察看、指导。
(4)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综合情况。专家组负责监测、查核、评估灾情;分析、研判灾害趋势;对减灾救灾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6)督促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请求市政府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②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督促镇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视情下拨部分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5 信息发布
5.5.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发布等。
5.5.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5.5.3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减灾救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灾害稳定后,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一般为3个月,视情可延长至6个月。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各镇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上报市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科学重建要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开展灾情评估。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人民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区财政按规定程序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财政、住建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住建部门。
6.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发改委、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区、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区、镇各级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镇各级财政通过动用预备费等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等。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区发改委实施采购,所需经费从区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特殊情况下可实行紧急采购。区级救灾储备物资,除代储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救灾应急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镇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区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建立完善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区、镇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发改、卫生健康、民政、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健康、民政、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房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镇政府、高新区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和高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马鞍山市博望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马博政办〔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