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4〕68号)及《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办法》(马政办〔2004〕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望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与管理。
第二条 凡进入新区施工的施工企业按以下办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本市施工企业按施工的工程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计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到新区指定的金融机构托管。
2、进入新区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若已在我市建管处办理了准入手续并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新区不再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未在市建管处办理准入手续,则必须到新区规划建设局办理准许进入新区施工的有关手续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特级企业80万元,一级企业70万元,二级及以下企业60万元),已缴纳进市或进新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外地施工企业将不再另行缴纳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但若解决拖欠动用了已缴纳的保障金,施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
第三条 若工程承包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事件,经新区规划建设局核实后,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责令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解决或协调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扣除垫付。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1、按工程项目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经核实已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按有关程序申请退还。
2、外地施工企业进新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待该企业已不在新区承建工程并办理了退出新区建筑市场手续,经规划建设局核实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按有关程序申请退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博望新区规划建设局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