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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16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马博管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306号
成文日期: 2012-02-14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065732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 质量 城乡建设
政策咨询机关: 博望区住建局项目管理办
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16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马博管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306号
成文日期: 2012-02-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 质量 城乡建设
政策咨询机关: 博望区住建局项目管理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065732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3479             信息来源: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2-02-14  00:02        字体大小: [ ]

博望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博望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文件(建管〔2005〕46号)和市建管工〔200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新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二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之前,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到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办理质量保证金预留手续。即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结算总额5%的保证金,统一交由指定的金融机构托管。托管期限为国家规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二年和五年)。
第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裁定确属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建设单位与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共同确认,可由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通知金融机构直接从该单位预留的质保金账户中支付,最后在返还的保证金中扣除。若施工单位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相关费用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从质保金中扣除支付(包括评估费用)。
第四条 质保金返还分两次:第一次返还期为两年期满(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日期计算),返还质保金总额的80%;第二次返还期为五年期满,返还剩余的20%质保金(应付利息按到期日挂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第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须凭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书面提出经本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的保证金返还申请,到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六条 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情况,经认真核实(必要时到现场检查)后,确认无质量问题,即发出《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金融机构及时将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给项目所承建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质量安全监督分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