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区规划范围内户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以下三种情况外,暂停办理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农业户口迁入手续:
(一)因出生、退伍、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需要迁入农业户口的,可以由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因结婚需要迁入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但须先报各镇政府主要领导。
(三)应届或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户口从学校直接迁回原户籍地的,或户口从学校迁出后一直没有落户的,仅限原户口为农业户口,允许迁回农业户口,但须先报各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其他情况不予办理。
二、本辖区内,因实际居住地改变,要求所内移居的,可以办理。但不得改变其户口性质,不得重复享受相关征迁补偿和优惠政策,迁出村(居)委会和迁入村(居)委会必须同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并报各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分立户:
(一)共用一本《居民户口簿》的大家庭要求分户的,凭本人申请(应具备已婚成年人、单独起火做饭、现共居一处等条件)、《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行政村(居委会)、镇政府证明、居民身份证,予以办理。
(二)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凭本人书面申请、离婚相关证明材料,且须有合法固定住所,予以办理。
四、严格禁止空挂户。即在没有合法房屋的情况下,虚拟编号予以分立户、挂靠户口。
五、各相关单位要本着“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户籍管理职能,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对违规办理户口,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通知由新区公安机关予以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1年9月2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