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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44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274号
成文日期: 2011-12-28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85083 关  键 词: 水利规费 征收标准 使用管理
政策咨询机关: 博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服务中心
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44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274号
成文日期: 2011-12-2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水利规费 征收标准 使用管理
政策咨询机关: 博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85083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3685             信息来源: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2-28  00:12        字体大小: [ ]

博望新区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加强水利基础产业建设和工程管理,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特制定博望新区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水利规费征收政策依据
(一)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1633号)。
(二)《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212号令)。
(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3号)。
(四)《安徽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价费〔2006〕第160号)。
(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
二、水利规费征收项目
涉及新区水利规费共四项,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水利规费征收标准和范围
(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费率为1‰;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部分费率为0.6‰;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部分费率为1‰;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6‰
1、2两项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0.75‰计收。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减半征收河费。
对新开办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经核实审批,3年内免征河费。
(二)水资源费
凡在新区境内取水的一律按规定申办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地表水按0.02元/m³计收;取用矿泉水按0.08元/ m³计收;取用其他地下水按0.03元/m³计收。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
凡在本新区境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1.占用、损坏梯田、堰坝、水土保持林、监测、科研等专项水土保持设施的,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现行造价一次性征收。
损坏水土保持科研、监测设施的,科研、监测中断损失费用应按现行价格折算后计入其中。
2.占用、破坏植被,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5元一次性征收。
3.以销售矿石、土料等为目的的开矿、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5元一次性征收外,并按年销售总额的4‰征收。
(四)水土流失防治费
1.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治理,其水土保持设施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不予征收;
2.因技术等原因不能自行治理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按照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新增水土保持措施投资预算(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预算定额计算)加10%管理费一次性缴纳,由新区管委会水利局组织代为治理。
3.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外,另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2元和取、弃土(石、砂等固体物)每立方米6元预收,待方案批准、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后,按竣工决算执行,多退少补。
四、水利规费征收具体要求
(一)城镇工矿、企、事业单位的河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新区管委会水利局征收。鉴於河费征收类型多、工商企业户的数量多,除事业单位外,委托新区国税部门代征。
(二)所有缴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付河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每天加收1-2‰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五、水利规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水资源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皖价费〔2004〕13号文件规定,80%区财政自留,20%上缴市财政。
使用范围:(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及水源的补充措施;(2)水资源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3)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公共供水基础设施;(4)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水法规宣传;(5)奖励在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6)水资源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等基础工作;(7)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必要开支。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皖价费〔2004〕13号文件规定,80%区财政自留,20%上缴市财政。
使用范围:(1)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含前期工作费)、恢复和维护;(2)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监测、科研等。
(三)河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纳入新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河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