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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22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318号
成文日期: 2011-12-28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76332 关  键 词: 土地管理 议事规则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利用办公室
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22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其他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318号
成文日期: 2011-12-2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  键 词: 土地管理 议事规则
政策咨询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博望分局利用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776332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望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4727             信息来源: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12-28  00:12        字体大小: [ ]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顺畅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同时,有效规范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委会)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就上级授权范围内的土地管理事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新区土委会是对全区土地资源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专门机构。主任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项目建设、财政的副主任及协助分管国土资源管理的主任助理担任,成员实行“部门席位制”,下列部门为土委会的成员单位:党群工作部、管委会办公室、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征迁事务局、农村工作局、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办公室、行政执法局。
新区土委会议事形式为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会议两种。
新区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主要审议决策事项为:
1、审议批准拟发布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机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
2、审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各类专项规划成果;
3、通过拟上报实施的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意见;
4、审议拟上报的行政性划拔用地或其他类型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意见;
5、审议通过按法定程序实施的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方案;
6、审议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新区土委会主任会议主要审议决策事项为:
1、审议批准建设项目用地计划预申请意见;
2、审议通过上报或委托单宗土地供应方案,包含出让用地和划拔用地;
3、审议决定增减挂项目的实施方案;
4、审议决定复垦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
5、审议批准临时用地项目;
6、审议批准设施农用地项目;
7、审议批准重大的土地登记项目;
8、研究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意见和国土分局提交的涉及土地管理的其他事项。
9、研究国土分局提交的涉及矿业权管理的相关议题。
10、审议批准需由新区土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土委会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土委会主任、副主任、国土分局局长及土委会主任根据研究决策的事项,指定需要参会的组成部门负责人。
土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时,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供电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新区土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新区土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新区土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土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从土委会组成单位临时抽调。
新区土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新区土委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新区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会议的筹备工作;
3、负责新区土委会各类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事项的初审工作(含拟供应地块地价、拟上报收储地块收购价初审);
4负责土委会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5、负责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或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向社会公布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会议审议或议定的事项(保密事项除外);
7、负责研究确拟上报或委托供应地块出让底价;
8、负责承办新区土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土委会办公室内设地价初审小组、底价制定小组。
地价初审小组由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
1、拟供应地块及拟上报收储地块土地价格的初审工作;
2、拟供应地块上报或委托供地方式、出让金(划拨价款)交付时限、土地交付时限、开竣工时间的初审工作;
3、土委会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底价制定小组由党群工作部、管委会办公室、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根据基准地价、土地市场行情、产业政策研究制定拟上报或委托供应地块出让底价。 
二、会议制度
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土委会主任要求,即时召开。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可由土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第一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各镇党政负责人,以及管委会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工作程序
(一)凡提交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土委会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须由土委会办公室(国土分局)进行严格的合法合规审查,土委会不研议非法事项,土委会办公室(国土分局)对此承担第一责任。
(二)新区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的审议事项由土委会办公室提供有关文件、图纸及相关材料,并负责做好会议的通知和有关保障工作。
(三)提交新区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土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出议题,土委会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土委会副主任、第一副主任审核,再报土委会主任决定。
(四)土委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土委会主任审定议题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五)土委会办公室应将全体成员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初审意见,提前报送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会上发给与审议内容业务相关的成员单位或列席单位。
(六)土委会会议审议决策事项,由土委会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规定程序草拟文件初稿,报土委会办公室主任审签,由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土委会副主任、第一副主任会签,最后送土委会主任签发,土委会办公室负责印发。
(七)土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及时向土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