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奖励政策
为有效应对当前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进一步整合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大力开拓市场,实现增产增销,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基本原则
1、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凡企业2011年下半年工业总产值超出上半年的部分,计算增量绝对额后给予奖励。多产多销的多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及奖励办法
2、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除垄断性行业企业外,均属奖励范围。
3、以企业下半年完成工业总产值超出上半年部分,作为奖励计算依据。
4、以2010年末核准的规模以上企业,分档奖励如下:
(1)年规模在500万—2000万元范围的,下半年比上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下半年累计总产值绝对额比上半年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500元奖励,增加200万元给予3000元奖励,以此类推;
(3)新投产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经统计部门核定纳入当年规模以上统计范畴的,奖励5万元(不再重复享受第(2)条奖励);
(4)马钢公司下半年完成工业增加值超过140亿元(折合工业总产值412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奖励考核与兑现
5、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县(区)、开发区、新区、示范区(以下简称“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6、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表见附表),采取企业按月申报、季度兑现奖励,年终据实结算。奖励的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
7、市统计局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经信委提供分企业当季工业总产值等数据资料,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核定各企业应得奖励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与县(区)办理资金结算,将奖励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划拨到县(区),并将分企业应得奖励情况通知所在县(区),县(区)据此与企业办理奖励资金结算。
四、其他
8、奖励资金以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9、奖励资金的使用由企业领导班子决定。
10、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按季奖励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凡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县(区)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未及时足额拨给企业的,一经发现,对县(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加强对企业考核指标的审核监督。对企业工业总产值出现异常变动的,由市统计局负责核实。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肃查处,对企业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12、本政策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到12月31日止。
13、本政策所称垄断性行业企业是指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以及烟草企业。
14、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