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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74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马博管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209号
成文日期: 2011-08-09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博望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065730 关  键 词: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管理
政策咨询机关: 博望区住建局市政管理所
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74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马博管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209号
成文日期: 2011-08-0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博望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键 词: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管理
政策咨询机关: 博望区住建局市政管理所
政策咨询电话: 0555-6065730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博望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2636             信息来源: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8-09  00:08        字体大小: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维护新区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博望新区规划区域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是新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博望新区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根据新区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预交建筑垃圾处置费。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一并查验建设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费预交单据。
第六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5日,携带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局窗口申报渣土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据申报资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同时查验建筑或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标准手续。
第七条 各类危旧房拆迁,由各拆迁主体到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后,征迁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签发拆迁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 需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申请登记,签订合同,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统一调剂,其中原地回填的免收调剂服务费。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一)封闭施工;
(二)运输各类建筑材料的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做到密闭;
(三)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并配备清洗设施,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要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带泥出场,安排专人及时清扫保洁;
(四)建设工程验收交付前,必须将工地剩余建筑垃圾处理干净。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可自备车辆运输,但必须到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领取排放准运证。运输渣土车辆必须按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做到装载适量,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确需临时堆放的,须征得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应当围场作业,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预交建筑垃圾处置费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博望新区综合执法局批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沿途扬撒、遗漏的;
(三)损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基础设施的;
(四)未办理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擅自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罚,按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序渣土的调剂、处置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费用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