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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28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马博管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189号
成文日期: 2011-08-04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博望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  键 词: 政府投资 招投标
索  引 号: 070943004/202008-00728
信息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马博管  
发布机构: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马博管〔2011〕189号
成文日期: 2011-08-0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       称: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博望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  键 词: 政府投资 招投标

马鞍山市博望新区管理委员会博望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3478             信息来源:  博望区政府(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8-04  00:08        字体大小: [ ]

博望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马鞍山市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新区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事项,经新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交由市招管局办理)。
前款规定的招标项目,均须进入新区招标办进行招标评审和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场的,需报经新区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条 新区招标办负责对前款规定的招标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招标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招标交易活动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下称招标人)应先向新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申报立项工程的性质和招投标方式。
(二)招标人需在招标办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代理机构。
(三)新区招标办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文件、控制价进行备案审查。
(四)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依据新区招标办审查后的招标文件,适时发布招标信息(至少要在博望新区网站招投标模块中公开发布),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交易活动具体场所(原则上要求交易场所应在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五)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从新区招标办备案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对照有关规定界定已报名的投标人是否为合格投标人。
(六)招标人、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新区招标办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评审和交易,对评审和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七)对评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人签发确认书,新区招标办提供鉴证,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相关手续。
(八)招标人应在招标流程结束后,应将招标工作档案资料报送新区招标办备案。
 
第三章 招投标范围
第五条 对下列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的建设施工项目以及规划、设计、勘探项目等,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投标,具体范围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二)水利设施工程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新区各类机关办公场所的维修、装潢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规划、设计、勘探、安评、环评、可研和建议书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五)其它使用上述资金、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国家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投标形式
第六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规划、设计、勘探、安评、环评、可研和建议书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省、市有其他规定的,遵照其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5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规划、设计、勘探、安评、环评、可研和建议书项目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进行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人进行邀请招标,承建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零星工程),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竞争性谈判,并对谈判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也可由招标人集体研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发包,承建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应急工程另行规定。
 
第五章 评标及有关要求
第十条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完成。评标条件为通过式的,以简单多数决定方式得出评标委员会结论。评标条件为计分式的,以平均分得出评标委员会结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报名情况保密,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或者哄抬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一律没收上缴新区财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新区招标办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新区招标办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新区招标办建立招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活动的诚信档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违反诚信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 新区纪工委负责对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各工程招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前5日须向新区纪工委工作部报告,纪工委对建设工程具体负责人安排“廉政提醒谈话”,同时工程具体负责人要向纪工委递交由所在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廉政承诺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查处招标违法违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责任追究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招标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招标办责令纠正,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新区纪工委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招标人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纪工委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直接组织的招标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区管委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